因包装侵权纠纷,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 7月30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风行乳业上诉被驳回,应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与燕塘乳业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60万元。 因包装装潢相近似 燕塘起诉风行公司 2017年7月,燕塘乳业将风行乳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与燕塘公司“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等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 据了解,早在2008年5月6日、7月8日,燕塘公司纯牛奶250毫升及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产品标识先后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准予登记备案。 2017年12月19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风行公司确认并未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装潢,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修改决定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三个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燕塘公司涉案产品(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二是风行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风行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4月24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行乳业立即停止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燕塘公司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同时赔偿燕塘乳业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60万元。 风行公司上诉称: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无恶意 一审判决之后,风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燕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过在二审期间,风行公司未提交新证据。风行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判断燕塘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具有“特有性”的情况下,给予其扩大性、排他性的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客观上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其中一点,风行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的判赔金额明显偏高。风行公司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无恶意,“纯牛奶”“原味酸奶”产品也是风行公司的传统商品和知名商品,并无攀附燕塘公司的主观恶意和必要性。 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期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燕塘公司的牛奶包装使用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风行公司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燕塘公司的牛奶包装使用的装潢在视觉效果上达到非常近似的程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混淆,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涉案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不正当篡夺了燕塘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益,在市场经营中具有非正当性,侵害了燕塘公司的正当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风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风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于今年7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