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的定义及检查对象:残留物质的检查对象为韩国国内集乳生乳,残留物质检查中,由集乳场责任兽医进行定期检查,市、道畜产品试验、检查机关进行计划检查。
2.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计划的制定及变更:农林畜产检疫本部制定检查计划,农林畜产食品部与食品药品安全处对此进行协商确认后,向地方自治团体通报检查计划。
3.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的实施及方法:根据《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及《食品法典》中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残留物质检查中,定期检查的检查对象为在集乳车辆、农场中采集的生乳,计划检查的检查对象为储乳槽、集乳车辆、农场中采集的生乳。
4.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结果不合格时的措施事项。对于残留物质检查不合格的生乳不得用于畜产品等的生产加工,应采取销毁等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残留原因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5. 规定了残留物质检查结果记录、保存、报告及提供。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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